已偵測此區域的寬頻網路 HN (HiNet) 帳號
* 若使用前述中華寬頻HN為登入帳號,日後皆需在相同寬頻網域才能再登入使用;且擁有此中華寬頻HN帳號與密碼者皆可登入。
* 請勿使用公共區域網路登入,如咖啡店、社區共用網路、公開場所免費網路等。
前言:
歡迎您使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電信研究院及電信學院,以下統稱「本公司」)以「Hami Video」網站(以下稱本網站)、APP(名稱:Hami Video APP,以下稱「本APP」)或其他方式所提供的Hami Video影音相關服務,以及未來新增的各項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 「Hami Video使用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是由本公司所擬定,作為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稱「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本網站及本APP時,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當您利用各種裝置、設備或方式使用本服務、本網站及本APP前,請您充分審閱本條款內容並瞭解您的權利義務,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或完成登入本服務時起,便視為您已經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的全部內容。本公司保留必要時得修改或變更本條款內容的權利,修正後的本條款內容將會公布在本網站,請您自行點閱,本公司將不另行告知。若您於前開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經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您無法遵守本條款內容,或不同意本條款一部或全部內容時,請立即停止瀏覽、使用本服務。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隨時確認本條款的最新條文內容。
若您未滿十八歲,除您本人應遵守上述規定外,您的家長(或監護人)也應同時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的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您方得註冊、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的所有內容及其後的修改變更。
本條款約定內容如下:
一、 服務內容:
(一) 本服務係以直播頻道(Live Channels)及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等方式,提供由內容提供者製作後自行或經由代理商授權的影音視聽節目(例如:電影、影視、戲劇、動漫及運動賽事錄影轉播等影音視聽內容),以提供使用者多元化的線上影視內容選擇。使用者可免費觀覽或付費訂閱影視內容,享受跨螢幕收視體驗。
(二) 本公司將視實際狀況,不定期新增、修改本服務內容或暫停、終止本服務。本服務實施細節,請隨時注意本公司/本服務公告內容。
(三) 本服務提供資料查詢服務,旨在便利使用者迅速獲取相關資訊及文件。使用者可能會因此連結至其他業者經營的網站或其他資訊服務,但不表示本公司或本服務與該等業者有任何關係。其他業者經營的網站均由各該業者自行負責,不在本公司或本服務所控制及負責範圍內。本服務對檢索結果、內容或資訊,不擔保其合法性、合適性、即時性、正確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使用者也許會檢索到一些令其厭惡或不需要的內容、資訊或網站,這是電腦運作的可能結果,遇到此類情形時,本公司建議使用者不要瀏覽或儘速離開該等網站。
二、 使用者登入:
(一) 除免費影音內容外,本服務採會員登入制,如要在本網站消費訂購產品服務者,應先以本公司行動門號、寬頻HN帳號登入本服務,如不具上開二種身分,應先至中華電信會員中心(https://member.cht.com.tw)註冊成為中華電信會員,或選擇本產品認可的社群帳號登入。
(二) 使用者應依本服務登入及使用程序提示,於應填寫欄位提供使用者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且應維護並即時更新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以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使用者提供任何錯誤、不實或不完整的資料,或原提供的資料已不符合真實,或提供的資料違反或破壞本服務宗旨或有任何誤導之虞,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的帳號,並拒絕或隨時終止其使用本服務的一部或全部。如有核對相關會員資料真實性必要,本公司得要求使用者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茲證明。
(三) 本公司對使用者所提供的資料不負查證真偽之責任,如因使用者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害,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四) 本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使用者登入及使用本產品的權利。
三、 登入帳號及密碼之保管及安全:
基於維護帳號、密碼安全,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 妥善保管登入帳號及密碼(包含但不限於HN帳號、行動門號、會員帳密、社群帳密),不得出租、出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分享、合用同一帳號、密碼。除經證明是可歸責於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以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登入本網站後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將視為該帳號、密碼所屬使用者本人的行為,由該使用者負責。
(二) 使用者於結束使用本服務時,請務必登出帳號,以防止遭他人盜用。若使用者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關閉瀏覽器視窗或相關應用程式。
(三) 發生帳號或密碼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使用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保護措施。若使用者未即時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 帳號或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本公司無法辯識是否為使用者本人親自使用的情況時,因此所生損害,除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五) 本公司於知悉或有相當理由懷疑使用者的帳號、密碼係遭他人冒用時,有權立即暫停該帳號使用(含該帳號所生交易的處理)。
四、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本公司重視您的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並尊重您的個人資料控制權。以下說明本公司如何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以及您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請留意,如您不是申辦本服務之人(非契約當事人)但使用本服務時(由他人申辦但供您使用),以下特定目的內容也對您適用。申辦本服務之人有義務讓實際使用本服務之人詳閱以下內容。
特定目的及代號 | 特定目的說明 |
---|---|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依本服務契約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建立客戶檔案以提供寄送帳單、繳費提醒、權益通知及行使、障礙通報等相關服務 |
091消費者保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33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 提供與本服務相關之電信服務 |
135資(通)訊服務 | 為維護本服務網路之收訊、涵蓋與流量之順暢及安全所為必要管理 |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040行銷 | 提供本服務之產品、資費及優惠包裝等客戶權益提醒資訊 |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運用統計與分析客戶使用本服務之資料,規劃最適切之資費及產品,提供客戶適用本服務之資費及優惠方案建議 |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配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要求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
153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 | 提供客戶與影視平台相關之影視、音樂、媒體、會員管理等加值服務及與本服務相關之電信服務 |
五、我們為提供本服務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您提供之資料:您於申請本服務寫的識別類及特徵類個人資料、本公司指配給您的裝置識別代碼,以及其他與您的帳戶相關的個人資料。
(二)網路使用資訊:臺端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觀看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應用服務類型等;包含您如何使用我們的Hami Video平臺傳輸服務以及我們Hami Video平臺傳輸功效之資訊。
(三)網域瀏覽/多媒體內容瀏覽/行動裝置應用程式資訊:包含您使用我們的Hami Video平臺所瀏覽之內容或網頁資訊,以及您的多螢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使用資訊(例如點選內容、點閱時間及次數、網域與訊號狀態等資訊)。
(四)位置資訊:指您使用我們的Hami Video所連結網路位址之實際地理位置資訊,即業經合法授權之使用區域,以符合著作權法之規範。
(五)帳務資訊:包含您使用本服務所產生通信紀錄、帳務紀錄與繳費方式(如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等資訊)、服務歷程紀錄,以及其他與您帳號相關之個人資料(包括結合非本服務之專案契約資料,如綁定電信帳單代收其他專案契約費用等)。
(六)其他服務資訊:為優化本服務及便於您選擇最適合的產品/服務,可能分析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分析結果改善和開發我們的產品/服務。
六、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期間: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我們會在您使用本服務的期間內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當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您不再使用本服務)後,針對您的個人資料,我們會在符合電信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至少保留一年之期限。
七、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地區:下列「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處理及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八、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對象:
(一)我們(含受我們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得蒐集、處理、利用之機關/構(如: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或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機關等)。
(三)您同意之對象(如「第三人行銷個別商議條款」)。
九、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方式:
(一)為您建立客戶檔案以便我們管理帳戶及提供服務。
(二)根據您的平台使用資訊及帳務資訊進行消費出帳等計費作業。
(三)以您的各項聯繫方式與您業務聯繫,或向您通知與本服務有關之資訊,例如寄送帳單、催繳訊息至您或實際使用本服務之人的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藉由電話聯繫或簡訊通知您有關繳費、催繳之資訊。
(四)為優化本服務,可能會分析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分析結果改善和開發本服務,以提供您適用本服務之方案建議。
十、您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我們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您得向我們查詢、閱覽我們保有您之個人資料,或請求我們提供複製本。但我們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我們應主動或依您之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我們會主動或依您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四)如您認為我們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我們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但我們會檢視是否有違法情形,並答覆您結果。
(五)當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或您認為我們不再需要您的個人資料時,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您得向我們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我們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例如法令已規定保存期限),或另外取得您之書面同意時,仍得保存或繼續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我們應依您上述請求,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如有個資法第十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一、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方式,請洽我們各服務中心或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123 (中華市話、行動直撥123)、「我的服務中心」網站(https://123.cht.com.tw)諮詢辦理。
十二、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於申請本服務時所列的個人資料均為可通知本人之必要欄位,如未正確、完整,可能無法申辦本服務,或將無法即時收到與本服務相關的必要資訊。其他個人資料是您在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自動)產生並紀錄,若您不願意我們處理或利用,請依上述權利行使方式辦理。
十三、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
(一)我們只會在蒐集之特定目的(詳參本告知聲明一)必要範圍內,依前述說明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如有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以下情形,我們將依法為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
(二)無從還原識別個人之資料處理及利用:
十四、我們採用的無從還原識別個人方法說明如下 (包含但不限於) :
(一)抑制(Suppression)-移除部分資料以降低資料集的準確性。
(二)擬匿名化(Pseudonymization)-將原始資料中的唯一識別符以擬匿名資料取代,保留不同資料庫之間的連結,但去除個人資料被識別的可能性。
(三)泛化(Generalization)-將原始資料修改至較概略的資料,但保留資料的準確性。
(四)隨機(Randomization)-將原始資料內容修改為接近的資訊,以降低準確性。
(五)彚集(Aggregation)-將原始資料用其統計數據替代。
相關訊息網站:中華電信\ESG永續\消費者關懷\隱私保護\確保客戶隱私權益(https://www.cht.com.tw/zh-tw/home/cht)。
十五、 本服務之收費及付款方式:
請參閱本網站上帳務費率網頁說明。付款方式依中華電信支付服務相關規定辦理、或寬頻帳號或行動門號等列帳補收。
十六、兒童及少年之保護:
(一) 本服務之內容可能存有不適宜兒童及少年接受的訊息,本公司已就本服務的內容依照法令辦理分級,但並不因此豁免家長(或監護人)之的注意及監督義務。為預防及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不符合其年齡的服務內容,使用者如為兒童或少年時,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盡到下列義務:
(二) 以下這些技巧供使用者參考及安全使用本服務:
十七、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措施:
為保障本公司或本服務內容授權人(合法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 本公司或授權人以本服務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影音、圖片、照片、檔案、文字、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及任何編碼等,不論是儲存於磁碟、可讀式儲存媒體、任何其他媒體/裝置上,本公司或授權人僅准許使用者依本條款規範及本服務預設的正常方式使用。
(二) 本條款所授予的權利,只限於使用者對本服務內容進行閱覽及依本服務預設方式正常使用的權利,並不包括本公司或授權人所有的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本公司並保留對提供本服務相關內容、軟體的所有權。
(三) 舉凡本公司或授權人未在本條款相關規範明確授予使用者的權利,均由本公司或授權人所有。非經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使用者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方式的使用,如有違反,除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公司得向使用者請求損害賠償。
(四) 使用者清楚瞭解本公司及授權人的技術及著作權均受著作權法及國際條約規定所保護,使用者並承諾不會消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版權、權利保護措施或其他所有權或產品的標記。
十八、服務使用須知:
(一)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一切交易的意思表示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一旦使用者於各項服務與功能等頁面點選同意或確認等功能鍵時,即視為其正式的意思表示。
(二) 服務授權地區:本服務僅限使用於臺灣地區(台、澎、金、馬)。
(三) 觀看品質:因本服務為OTT服務(屬Best Effort模式),部分內容最高可收視4K畫質(建議網速須高於25M),實際收視畫質仍須視客戶終端設備及實際網速動態調整。為維護觀賞品質,若使用者透過無線網際網路傳輸模式,建議使用WiFi連線觀看影片,以發揮最高品質。另連線品質受使用者所在地形、氣候、建物遮蔽、使用人數、地點、網路環境、傳輸方式等因素影響,故本公司無法保證觀看品質。
(四) 經由本服務或本網站、或本APP所瀏覽的任何廣告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動畫、聲音、影響,或其他方式對產品的說明),其他銷售資訊,及金融投資相關資訊等,均由各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及內容製作者負完全責任,本公司不擔保其合法性、合適性、即時性、正確性、完整性、可信性及安全性。使用者基於任何廣告、銷售資訊或金融投資資訊做成的任何交易或投資決定,本公司均不負責任。
(五) 本公司保留新增、修改或刪除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的內容提供權利,使用者請自行於本網站查閱相關訊息,本公司將不另行通知,使用者同意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九、使用者之守法義務:
(一) 使用者同意並承諾絕不以任何非法目的、手段或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各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及所有使用網際網路的國際慣例與禮節。使用者若為中華民國以外的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法令。
(二) 使用者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下列行為,如經發現有違反的情形,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的帳號,並拒絕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的全部或一部,且須由使用者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服務內容之變更與發送通知:
(一)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服務的一部或全部項目或內容,且無須個別通知使用者。
(二)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本服務實際執行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並得以公告於本網站的方式通知使用者。
(三)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商品或服務的公告、提醒或行銷等訊息(包括但不限於EDM)至使用者註冊帳號時所提供的電子信箱。使用者如對於電子信箱所收到的電子報或行銷訊息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將停止繼續發送電子報或行銷訊息。
二十一、服務中斷或系統設備故障:
(一) 本公司將採取合理的方式及技術,維護本服務的正常運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或中斷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使用者如因此產生困擾、不便或損害者,除該事由係因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不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基於網際網路特性,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如因本公司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上疏失而致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的漏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偽造資料時,除該事由係因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十二、 風險承擔及免責聲明:
(一) 使用者保證使用本服務是基於使用者的個人意願,並瞭解也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自本產品串流或下載觀看、下載圖片、資料或自本服務中獲得的資料,導致其電腦系統損壞或資料流失等情形。除該事由係因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 本公司不擔保下列事項:
(三) 如有前述情形,使用者可透過本公司客服管道尋求協助,然此不構成本公司的擔保或保證,使用者明確了解並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關係企業、經理人、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及授權人,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本條款時,始負相關法律責任,縱使本公司及子公司、關係企業、經理人、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及授權人曾被告知該等損害的可能性亦同。
二十三、 賠償責任限制:
(一) 使用者如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因本公司有違反本條款時,致使用者受有損害,除該事由係因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外,本公司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 本公司賠償範圍以使用者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但損害賠償無法計算者,則以使用者該次(或該月)訂閱金額為本公司損害賠償上限。
二十四、使用者授權:
(一) 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上載、傳送、輸入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或影音檔等,但個人資料除外)時,視為已允許並授權本公司可以基於公益或私益目的,無條件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不限地區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
(二) 使用者應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編輯、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前項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及子公司、關係企業、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及代理商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二十五、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條款有關的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爭議而涉訟者,使用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六、權利義務讓與限制:
使用人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其因本條款所生的相關權利義務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
二十七、可分割性:
本條款的其中一部分雖經法院認定無效,但不影響本條款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十八、通知:
本條款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形式為之;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以使用者註冊時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書面通知,並於完成寄發時即生通知送達效力。
二十九、全部協議:
本條款生效後將取代先前使用者與本公司間的一切共識或協議(無論口頭或是書面)。